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樓之1(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於民國96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1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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