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文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員工資料表│5張│ 謝世昌 │├───┼──────────┼─────┼──────┤│2│員工切結書│3張│謝世昌│├───┼──────────┼─────┼──────┤│3│店名片│1盒│謝世昌│├───┼──────────┼─────┼──────┤│4│打卡片│3張│謝世昌│├───┼──────────┼─────┼──────┤│5│消費二聯單│4份│謝世昌│├───┼──────────┼─────┼──────┤│6│客戶資料表│17張│謝世昌│├───┼──────────┼─────┼──────┤│7│員工排修表│1張│謝世昌│├───┼──────────┼─────┼──────┤│8│收支日表│1張│謝世昌│├───┼──────────┼─────┼──────┤│9│小姐號碼牌│3個│謝世昌│├───┼──────────┼─────┼──────┤│10│打卡機│1臺│謝世昌│├───┼──────────┼─────┼──────┤│11│電視螢幕│1臺│謝世昌│├───┼──────────┼─────┼──────┤│12│監視鏡頭│9支│謝世昌│├───┼──────────┼─────┼──────┤│13│店章│1個│謝世昌│├───┼──────────┼─────┼──────┤│14│遙控器│1個│謝世昌│├───┼──────────┼─────┼──────┤│15│現金新台幣2200元││謝世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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