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德興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本院值日法官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羈押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德興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裁判前,不得以「反覆實施犯罪」羈押被告,或必須有棄保潛逃、抗傳不到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始得繼續羈押被告。值日法官之羈押處分不當,特聲請撤銷。
二、經查,被告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涉嫌先後於:㈠民國101年
1月21日18時30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之頂好超市,徒手竊取6瓶高粱酒、人頭馬VSOP1瓶、X.O.白蘭地2瓶、軒尼詩VSOP1瓶得手,價值共新台幣(下同)13,806元。㈡同年月25日12時許,在台北市○○區○○街○○○號燦坤賣場,徒手竊取宏碁4752G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25,
900元。㈢同年月26日13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5段654號家樂福賣場重新店,徒手竊取華碩A43SJ、K53SJ筆記型電腦各1台,價值分別為17,900元、20,900元。㈣同年月28日13時42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家樂福賣場大直店,徒手竊取軒尼詩洋酒7盒、普拿疼43盒,價值共15,
723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聲押庭坦承不諱,第一審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依序量處有期徒刑7月、8月、9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因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短短一週之內犯下本件4次竊盜犯行,則被告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為維護治安,保障人民財產,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值日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諭令羈押被告,依法洵無不合。
三、至於被告主張其無逃亡之虞乙節,因值日法官非以此為羈押被告之原因,被告不得執此指摘原值日法官之處分為不當。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