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度毒偵字第三0一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文德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三0號裁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一五號裁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六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至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然其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案),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嗣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以下簡稱第②案);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述第①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八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並與不符合減刑條件之第②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其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入監執行,甫於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定假釋期滿之日則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其為以下之犯行尚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㈢嗣黃文德果未能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九時四十六分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南投縣○○鎮○○○○路邊,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黃文德於同日九時四十六分許,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㈣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文德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被告)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一百年三月三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見偵卷第一八頁至第一九頁)。
㈢按海洛因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含有少量6-乙醯可待因
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嗎啡與可待因,故施打海洛因後,其尿液可能同時測出嗎啡與可待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七0八0號函釋可參,本件被告坦承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依上開函釋,其尿液中檢測出嗎啡反應,應係被告施用海洛因後所產生之代謝物無誤。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黃文德施用海洛因一次,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海洛因,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已如前述,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其現與中風之父親與極重度智障之胞兄同住並負責照料,以及目前有正常工作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四九頁、第五0頁);⑷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蒞庭之公訴檢察官固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十一月或一年;惟本院考量上情,認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收警懲之效,附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