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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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萬4,2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