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14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陳信華
       郭韋呈
被   告  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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