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富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順晟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雖係共同起訴,惟其等係為各自利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算,各別徵收;關於原告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為2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