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亡)間聲請聲請繼承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且該身分證明文件,應經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