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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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楊士明 被告 丘仲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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