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宏彥 相對人 林士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予准許。
理由如聲請理由所載。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