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894號
原告 吳宗霖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於台北市○○區○○路000號21號7樓,而被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2項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