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9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被告 謝穎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雄小字第246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民事第五法庭和解,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鍾淑慧
書記官蔡蓓雅
通譯靳娉婷
到庭和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11年12月5日起至111年4月
5日止,於每月5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蘇奕滔
被告謝穎昌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