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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