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原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原簡字第3號

上訴人 黃麗足

被上訴人 古宜靈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宜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7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