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原簡字第3號
上訴人 黃麗足
被上訴人 古宜靈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宜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7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