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0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23日下午5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
柒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叁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一: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伍仟肆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陸拾 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貳萬伍仟肆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陸拾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貳萬陸仟叁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玖拾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貳萬陸仟叁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玖拾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附表二: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柒仟陸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玖拾叁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附表三: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柒仟陸佰│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玖拾叁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叁萬零伍佰壹│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拾貳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叁萬零伍佰壹│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
│拾貳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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