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山界十三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