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 郭政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伽宜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