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余崇瑞 被告 江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4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41元(計算式:17萬5,075.37元×28.4=497萬2,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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