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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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被告音創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陳婉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2,099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5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5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463元(計算式:32,099×28.52=915,463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 林心畬 未於110年10月21日民事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