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盟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萬6,025元(計算式:516萬8,213元+921萬7,812元=1,438萬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