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敏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敏浤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鮪魚罐頭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藍敏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詎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認錯,所竊取食物價值不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具高職畢業學歷、無業、居無定所、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行竊所得之鮪魚罐頭1罐,並未扣案,亦未實際返還或賠償告訴人 洪郁雅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樂股
110年度偵字第16067號被告藍敏浤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
南區戶政事務所)居無定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敏浤前自民國97年9月起至108年11月止,共犯6件竊盜案件,均經法院判刑確定(本件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7日6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學府路店,待手自貨架上竊取由該店店長洪郁雅管領之價值新臺幣75元之鮪魚罐頭1罐,得手後即藏匿至其隨身外套口住內,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上開商品食用殆盡。 嗣洪郁雅 查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洪郁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藍敏浤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中之自白。│物之事實。│││││├───┼─────────┼────────────┤│2│告訴人洪郁雅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時之指訴。││││││├───┼─────────┼────────────┤│3│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物之事實。│││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得之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胡莉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