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 吳錫揚 被告 廖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萬7,367元【計算式:758.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3,900元/平方公尺×637/862=7,787,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