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72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劉汶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6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第一筆紓困貸款:

1.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原告申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各1份(下稱系爭109年借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加碼後為1.845%),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並於109年11月26日起,應按月於每月26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依系爭109年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減加計違約金。

2.又前開借款係因被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而另簽有增補借據,依增補借據第1條之約定,自借款日起算一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二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故依前揭約定,被告應自借款日期滿一年之翌日,即111年5月26日起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3.詎料,被告未能依約繳款,其尚欠本金43,700元及自111年4月26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又依系爭109年借據第12條第1項,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攤還本金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第二筆紓困貸款:

1.被告於前開款項尚未清償之際,復於110年6月間,再向原告申貸100,000元之勞工紓困貸款,並簽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各1份(下稱系爭110年借據),該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其還款方式、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亦同前述。

2.又該第二筆借款之增補借據第1條約定,自借款日起算一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二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惟該增補借據第2條第1項第5款約定,倘被告未依約還款至積欠本金達遠三個月,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被告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3.詎料,被告未能依約繳款,其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積欠本金已達三個月,故依前揭約定,被告自111年6月29日起即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因此其尚欠本金89,965元及自111年6月29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綜上,被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補增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表一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43,7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附表二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89,965元

1.845%

0.1845%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8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10月29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