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04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錦仙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越南籍,且於民國111年4月6日出境後,再無入境紀錄,有相對人入出境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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