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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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1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恆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752號、94年度偵字第14805號),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志恆、甲○○經檢察官認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罪,提起公訴,惟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指定、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