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本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郭文福 ││94年1月17日│94年1月30日│360,000元│WG二0一一四九│││││││││五八││├──┼─────────┼─────────┼───────────┼───────────┼────────┼────────┼──┤│2│郭文福││94年1月17日│94年2月20日│370,000元│WG二0一一四九│││││││││五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