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貳張金額共計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五一二號裁定,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一六號為相對人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債票二張,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清償債務,聲請人亦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又所謂之「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換言之,如債權人逾期聲請執行,法院即應駁回其聲請,縱債權人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因假扣押裁定已不得再據以聲請執行,假扣押裁定應視為已不存在。從而,倘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三十日,且證明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依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限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准許債權人領回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及第三人 李朝良林淑真 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五一二號裁定准許,聲請人於九十年九月間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一六號為相對人之利益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債票後,就相對人之不動產實施假扣押查封(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四八四號),對於第三人李朝良、林淑真之財產則未聲請實施假扣押。聲請人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撤回對於相對人及第三人李朝良、林淑真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高貴民丞九十執全字第三四八四號函請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塗銷相對人之不動產查封登記,並以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高貴民丞九十執全字第三四八四號函證明聲請人已於執行前對第三人李朝良、林淑真聲請撤回執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聲請撤回執行狀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六至九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提存卷,經核屬實,而聲請人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迄今已逾三十日,該假扣押裁定顯然已不得再據以聲請執行,從而,聲請人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訴訟終結」要件。
四、次查,聲請人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高雄大社郵局第四一三四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丙○○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十一月九日由相對人丙○○之夫甲○○收執,相對人丙○○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十、十一頁),並經本院查明相對人丙○○迄今確無對聲請人行使權利等情屬實(見本院卷第十二頁),又聲請人另於同年三月十八日以鳳山三民路郵局第一三九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甲○○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三月十九日由相對人甲○○親收,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發還提存物卷核閱無誤,並經本院查明相對人甲○○迄今亦無對聲請人行使權利等情屬實(見本院卷第十八頁),另聲請人未對第三人李朝良、林淑真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且聲請人收受本件假扣押裁定迄今已逾三十日,該假扣押裁定已不得再據以聲請執行,業如前述,則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應僅為相對人 王寶見 、甲○○,而不及於第三人李朝良、林淑真,從而,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丙○○、甲○○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附表:│├──┬────────────────────┬──────────┬───────┬──────┤│編號│名稱│票號│金額(新台幣)│附帶息票期數│├──┼────────────────────┼──────────┼───────┼──────┤│一│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八六E○九九六三B│壹拾萬元│七至十│││││││├──┼────────────────────┼──────────┼───────┼──────┤│二│同右│八六E○九九六四B│壹拾萬元│七至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