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597號,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3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內褲拾叁件、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內褲貳拾陸件及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內褲陸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四0二五號)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0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內褲13件、仿冒「NIKE」商標內褲26件及仿冒「PUMA」商標內褲6件(本署保管字第4025號),為被告黃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1日為警查獲之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於96年2月2日以95年度偵字第1300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內褲13件、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內褲26件及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內褲6件,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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