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邵德明 被告 雷勝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11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