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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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郁竣 原名: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0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為擔保,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