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方琳 被告 高以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