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賴銘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具狀提起返還戶籍謄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客觀利益之價額。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