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5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4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樂台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且其情形非可以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亦同法第43
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起訴,惟被告甲○○已於起訴前之民
國94年2月15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甲○○戶籍謄本記
事欄附卷可憑。是被告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非可
以補正,原告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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