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陳書佑 被告 許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坐落基隆市信義區,是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係夫妻,因雙方意見不合,經慎重思考後同意離婚,並於兩願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被告應無條件將其名下房產位於基隆市○○區○○街○○○號、133號二戶,過戶予原告所有,惟至今被告尚未履行前揭協議書所約定內容,爰依約請求被告履行上開約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以: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確為其所簽,然其當時急於離婚,沒有看清楚內容才簽名。又其因系爭房地,對外積欠120萬元之欠款未還,原告應先將該筆欠款處理完畢後,其再將系爭房地移轉予原告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104年9月11日簽訂兩願離婚協議書,約定被告無條件協助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過戶至原告名下乙情,業據其提出兩願離婚協議書1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雖被告抗辯其未詳閱上開離婚協議書內容,且原告應將其因系爭房地所積欠之欠款清償,其始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云云。然查,被告既對系爭離婚協議書上親筆簽名不爭執,而其簽名當時年已42歲(00年
0月生),當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及辨識能力,要無因急於離婚而誤為意思表示之情,自應依兩造離婚協議書內容履約;復觀兩造104年9月1日離婚協議書記載:「…二、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關。…四、特別約定條件如下:1.乙方(即被告)無條件協助,將名下房產位於基隆市○○區○○街131,133號貳戶,過戶至甲方(即原告)名下,待甲方備齊所有過戶資料後,乙方不得推託刁難用印…」等語,有兩願離婚協議書在卷可稽,觀諸上開約定,可悉兩造並無約定原告應清償被告120萬元之債務後,方得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之條件,是被告上開抗辯,顯無足取,不足為採。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離婚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永祥┌─────────────────────────────────────────────┐│105年度訴字第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4,320.75│10,000分之54│├─┼───┼────┼──────┼────┼──────┼─┼─────┼───────┤│2│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501.00│10,000分之54│├─┼───┼────┼──────┼────┼──────┼─┼─────┼───────┤│3│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25.00│10,000分之54│├─┼───┼────┼──────┼────┼──────┼─┼─────┼───────┤│4│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68.00│10,000分之54│├─┼───┼────┼──────┼────┼──────┼─┼─────┼───────┤│5│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106.00│10,000分之54│├─┼───┼────┼──────┼────┼──────┼─┼─────┼───────┤│6│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0.25│10,000分之54│├─┼───┼────┼──────┼────┼──────┼─┼─────┼───────┤│7│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48.00│10,000分之54│├─┼───┼────┼──────┼────┼──────┼─┼─────┼───────┤│8│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21,955.00│10,000分之54│├─┼───┼────┼──────┼────┼──────┼─┼─────┼───────┤│9│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7.00│10,000分之54│├─┼───┼────┼──────┼────┼──────┼─┼─────┼───────┤│10│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39.00│10,000分之54│├─┼───┼────┼──────┼────┼──────┼─┼─────┼───────┤│1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00│10,000分之54│├─┼───┼────┼──────┼────┼──────┼─┼─────┼───────┤│12│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2.00│10,000分之54│├─┼───┼────┼──────┼────┼──────┼─┼─────┼───────┤│13│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34.00│10,000分之54│├─┼───┼────┼──────┼────┼──────┼─┼─────┼───────┤│14│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10.00│10,000分之5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信義區│基隆市信義區福│5層鋼│層次:1層│無│全部│││福祿段│祿段0000-0000│筋混凝│層次面積:90.21│││││02672│地號│土造││││││-000│------------││││││││--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131號││││││├────┼───────┴───┴───────────┴─────────┴────┤││備考│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16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6│├─┼────┼───────┬───┬───────────┬─────────┬────┤│2│信義區│基隆市信義區福│5層樓│層次:1層│無│全部│││福祿段│祿段0000-0000│鋼筋混│層次面積:90.21│││││02677│地號│凝土造││││││-000│------------││││││││--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133號││││││├────┼───────┴───┴───────────┴─────────┴────┤││備考│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16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