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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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 劉馨茹 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額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40H581、1966H589、1976H592)所載內容:「有關勞方請求,資方同意給付。勞資雙方同意,資方分4次給付(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10日)(詳如公司提供給付金額明細表),由公司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公司並同意於106年8月15日前繳清公司所積欠之勞健保費用。如公司逾106年8月15日未繳清勞健保欠費,或有1期未給付,期於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其中劉馨茹壹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給付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下同)10
6年6月14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第1項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6年8月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即如上揭聲請意旨所載,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8月15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4516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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