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蔡咏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所請求新臺幣19,617,439元己包含利息,為何己計之利息又再請求利息,請 陳明 之,並再表明請求標的。
二、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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