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
丙○○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審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該抗告費及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邦遠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