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重更(三)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事實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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