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