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人犯在押,請提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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