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李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
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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