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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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宋瑞萍
       吳啟良
       連恭賢
被   告  楊憲東 即和芳醬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第三人 楊文旺 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6,72
5元之債務,及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票字第1856
5號裁定確定在案。嗣原告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楊
文旺為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32717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受理在案
,並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楊文旺於被告處1/3之薪資債權,惟
被告未對之後核發之歷次移轉命令聲明異議,亦未給付原告
任何金額。而楊文旺迄今仍任職於被告處,是自99年1月1
日計算至103年12月31日止,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
為91,540元(計算式詳附表壹所示),爰依法提起本訴,訴
請被告給付扣押款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如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楊文旺因積欠原告136,725元,及自9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3年度票字第18565號裁定確定在案。嗣原告以該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楊文旺為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以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受理在案,並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楊文旺於被
告處1/3之薪資債權,惟被告未對之後核發之歷次移轉命令
聲明異議,亦未給付原告任何金額,且楊文旺迄今仍任職於
被告處等情。有卷附之本院96年12月21日、97年3月9日、
97年11月15日、98年11月29日、99年10月6日、101年5月
9日屏院 惠民 執戊字第96執32727號執行命令及上開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至10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本院卷第4至13及28至39頁
)與楊文旺之財產所得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各1份(均附於
本院卷密封袋)附卷可稽,並經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卷宗查閱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是以,被告既未對本院核發之
前開各移轉命令聲明異議,則原告已取得薪資債權人之地位
。故原告主張其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扣押於被告處之楊文旺所
有薪資債權之1/3,為有理由,應屬可採。
㈡關於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扣押款之金額,經本院依民
法第323條前段:「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
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之規定,及交付參酌楊文旺於97年
至103年間之所得、本件歷次移轉命令送達被告之時點,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板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及 萬榮 行銷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等併案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等
卷存證據,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扣押款金額固為198,787元(
詳細說明及計算式詳附表貳所示)。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
91,540元,少於本院認定之上開金額,基於處分權主義及禁
止訴外裁判之本旨,本院因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54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洵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265,299元,嗣減縮為請求
91,540元,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溫訓暖
附表壹(原告主張之計算式;本院卷第40至41頁):
一、債權計算表(計算至103年12月31日):
┌──┬─────┬────────┬─────┬──────┐
││本金│計息方式│程序費用│執行費│
├──┼─────┼────────┼─────┼──────┤
│債權│136,725元│自95年1月5日起至│0元│586元(曾繳│
│││清償日止,年息15││款508元)│
│││%(共3272天)│││
├──┼─────┼────────┼─────┼──────┤
│總和│136,725元│183,848元│0元│586元│
├──┴─────┴────────┴─────┴──────┤
│本金及利息共計321,159元│
└──────────────────────────────┘
二、薪資債權計算式(計算至103年12月31日止):
┌───────┬───────┬──────┬─────┬─────┐
│期間│計算式│債權人名單│分配比率│分配金額│
├───────┼───────┼──────┼─────┼─────┤
│99年1月至9月│年所得219,600│原告、國泰世│136,725÷│23,058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325,274=││
││×42%×9個月│行銷│42%││
├───────┼───────┼──────┼─────┼─────┤
│99年10月至12月│年所得219,600│原告、國泰世│136,725÷│6,368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392,254=││
││×34.8%×3個│行銷、板信銀│34.8%││
││月│行│││
├───────┼───────┼──────┼─────┼─────┤
│100年1月至12月│年所得219,600│原告、國泰世│136,725÷│25,473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392,254=││
││×34.8%×12個│行銷、板信銀│34.8%││
││月│行│││
├───────┼───────┼──────┼─────┼─────┤
│101年1月至4月│年所得182,200│原告、國泰世│136,725÷│7,045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392,254=││
││×34.8%×4個│行銷、板信銀│34.8%││
││月│行│││
├───────┼───────┼──────┼─────┼─────┤
│101年5月至12月│年所得182,200│原告、國泰世│136,725÷│12,146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455,496=││
││×30%×8個月│行銷、板信銀│30%││
│││行、國泰世華│││
│││銀行│││
├───────┼───────┼──────┼─────┼─────┤
│102年1月至12月│年所得120,000│原告、國泰世│136,725÷│12,000元│
││元÷3÷12個月│華銀行、萬榮│455,496=││
││×30%×12個月│行銷、板信銀│30%││
│││行、國泰世華│││
│││銀行│││
├───────┼───────┼──────┼─────┼─────┤
│103年1月至12月│年所得54,500元│原告、國泰世│136,725÷│5,450元│
││÷3÷12個月×│華銀行、萬榮│455,496=││
││30%×12個月│行銷、板信銀│30%││
│││行、國泰世華│││
│││銀行│││
├───────┴───────┴──────┴─────┴─────┤
│薪資債權總額:23,058元+6,368元+25,473元+7,045元+12,146元+12,000│
│元+5,450元=91,540元│
└──────────────────────────────────┘
--------------------------------------------------------
附表貳(本院之認定):
一、本件執行名義及執行費等: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725元,及自民國95年
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執行費1,094元。
㈢利息算至96年12月31日,計40,793元。
二、歷次移轉債權之時間及比例:
㈠97年1月起,移轉比例1/3。
㈡97年3月,郵局扣押款508元。
㈢97年12月起,國泰世華銀行併案執行,故移轉比例變更為1/
3×136725/(000000+138812)=16.54%。
㈣99年1月起,萬榮行銷併案執行,故移轉比例變更為1/3×
136725/(000000+138812+49737)=14.01%。
㈤99年11月起,板信銀行併案執行,故移轉比例變更為1/3×
136725/(000000+138812+49737+66980)=11.62%。
㈥101年6月起,國泰世華銀行再次併案執行,故移轉比例變
更為1/3×136725/(000000+138812+49737+66980+
63242)=10.01%。
三、楊文旺近年各年所得:
楊文旺97至100年每年所得均為219,600元,平均每月18,3
00元;101年所得182,200元,平均每月15,183元;102年
所得12萬元,平均每月所得1萬元;103年所得54,500元,
平均每月所得4,542元。
四、扣押款計算表:
┌─────┬─────┬───────┬─────────┬───────┬───────┐
│日期│本金│扣薪金額│利息(小數點以下四│還款│備註│
││││捨五入)│││
├─────┼─────┼───────┼─────────┼───────┼───────┤
│95年1月5日│136725元│0元│136725×(1+361/3││費用1094元│
│至96年12月│││65)×15%=40793│││
│31日│││元│││
│││││││
├─────┼─────┼───────┼─────────┼───────┼───────┤
│97年1月│136725元│18300×1/3=│136725×15%÷12=│抵充費用,再抵│1094+40793+│
│││6100│1709│充利息│0000-0000=│
││││││37496│
├─────┼─────┼───────┼─────────┼───────┼───────┤
│97年2月│136725元│同上│1709│抵充利息│37496+1709-│
││││││6100=33105│
├─────┼─────┼───────┼─────────┼───────┼───────┤
│97年3月│136725元│同上│1709│抵充利息,郵局│33105+1709-│
│││││扣押款508元移│0000-000=│
│││││轉原告。│28206│
├─────┼─────┼───────┼─────────┼───────┼───────┤
│97年4月│136725元│同上│1709│抵充利息│28206+1709-│
││││││6100=23815│
├─────┼─────┼───────┼─────────┼───────┼───────┤
│97年5月│136725元│同上│1709││23815+1709-│
││││││6100=19424│
├─────┼─────┼───────┼─────────┼───────┼───────┤
│97年6月│136725元│同上│1709││19424+1709-│
││││││6100=15033│
├─────┼─────┼───────┼─────────┼───────┼───────┤
│97年7月│136725元│同上│1709││15033+1709-│
││││││6100=10642│
├─────┼─────┼───────┼─────────┼───────┼───────┤
│97年8月│136725元│同上│1709││15033+1709-│
││││││6100=10642│
├─────┼─────┼───────┼─────────┼───────┼───────┤
│97年9月│136725元│同上│1709││10642+1709-│
││││││6100=6251│
├─────┼─────┼───────┼─────────┼───────┼───────┤
│97年10月│136725元│同上│1709││6251+1709-│
││││││6100=1860│
├─────┼─────┼───────┼─────────┼───────┼───────┤
│97年11月│136725元│同上│1709│以下開始抵充本│0000-0000-│
│││││金│1860=2531│
││││││000000-0000│
││││││=134194│
├─────┼─────┼───────┼─────────┼───────┼───────┤
│97年12月│134194│18300×1/3×13│134194×15%÷12=│134194+1677-││
│││6725/(000000│1677│3027=132844││
│││+138812)=││││
│││3027││││
├─────┼─────┼───────┼─────────┼───────┼───────┤
│98年1月│132844│同上│132844×15%÷12=│132844+1661-││
││││1661│3027=131478││
├─────┼─────┼───────┼─────────┼───────┼───────┤
│98年2月│131478│同上│131478×15%÷12=│131478+1643-││
││││1643│3027=130094││
├─────┼─────┼───────┼─────────┼───────┼───────┤
│98年3月│130094│同上│130094×15%÷12=│130094+1626-││
││││1626│3027=128693││
├─────┼─────┼───────┼─────────┼───────┼───────┤
│98年4月│128693│同上│128693×15%÷12=│128693+1609-││
││││1609│3027=127275││
├─────┼─────┼───────┼─────────┼───────┼───────┤
│98年5月│127275│同上│127275×15%÷12=│127275+1591-││
││││1591│3027=125839││
├─────┼─────┼───────┼─────────┼───────┼───────┤
│98年6月│125839│同上│125839×15%÷12=│125839+1573-││
││││1573│3027=124385││
├─────┼─────┼───────┼─────────┼───────┼───────┤
│98年7月│124385│同上│124385×15%÷12=│124385+1555-││
││││1555│3027=122913││
├─────┼─────┼───────┼─────────┼───────┼───────┤
│98年8月│122913│同上│122913×15%÷12=│122913+1536-││
││││1536│3027=121422││
├─────┼─────┼───────┼─────────┼───────┼───────┤
│98年9月│121422│同上│121422×15%÷12=│121422+1518-││
││││1518│3027=119913││
├─────┼─────┼───────┼─────────┼───────┼───────┤
│98年10月│119913│同上│119913×15%÷12=│119913+1499-││
││││1499│3027=118385││
├─────┼─────┼───────┼─────────┼───────┼───────┤
│98年11月│118385│同上│118385×15%÷12=│118385+1480-││
││││1480│3027=116838││
├─────┼─────┼───────┼─────────┼───────┼───────┤
│98年12月│116838│同上│116838×15%÷12=│116838+1460-││
││││1460│3027=115271││
├─────┼─────┼───────┼─────────┼───────┼───────┤
│99年1月│115271│18300×1/3×13│115271×15%÷12=│115271+1441-││
│││6725/(000000│1441│2564=114148││
│││+138812+4973││││
│││7)=2564││││
├─────┼─────┼───────┼─────────┼───────┼───────┤
│99年2月│114148│同上│114148×15%÷12=│114148+1427-││
││││1427│2564=113011││
├─────┼─────┼───────┼─────────┼───────┼───────┤
│99年3月│113011│同上│113011×15%÷12=│113011+1413-││
││││1413│2564=111860││
├─────┼─────┼───────┼─────────┼───────┼───────┤
│99年4月│111860│同上│111860×15%÷12=│111860+1398-││
││││1398│2564=110694││
├─────┼─────┼───────┼─────────┼───────┼───────┤
│99年5月│110694│同上│110694×15%÷12=│110694+1384-││
││││1384│2564=109514││
├─────┼─────┼───────┼─────────┼───────┼───────┤
│99年6月│109514│同上│109514×15%÷12=│109514+1369-││
││││1369│2564=108319││
├─────┼─────┼───────┼─────────┼───────┼───────┤
│99年7月│108319│同上│108319×15%÷12=│108319+1354-││
││││1354│2564=107109││
├─────┼─────┼───────┼─────────┼───────┼───────┤
│99年8月│107109│同上│107109×15%÷12=│107109+1339-││
││││1339│2564=105884││
├─────┼─────┼───────┼─────────┼───────┼───────┤
│99年9月│105884│同上│105884×15%÷12=│105884+1324-││
││││1324│2564=104644││
├─────┼─────┼───────┼─────────┼───────┼───────┤
│99年10月│104644│同上│104644×15%÷12=│104644+1308-││
││││1308│2564=103388││
├─────┼─────┼───────┼─────────┼───────┼───────┤
│99年11月│103388│18300×1/3×13│103388×15%÷12=│103388+1292-││
│││6725/(000000│1292│2126=102554││
│││+138812+4973││││
│││7+66980)=││││
│││2126││││
├─────┼─────┼───────┼─────────┼───────┼───────┤
│99年12月│102554│同上│102554×15%÷12=│102554+1281-││
││││1281│2126=101709││
├─────┼─────┼───────┼─────────┼───────┼───────┤
│100年1月│101709│同上│101709×15%÷12=│101709+1271-││
││││1271│2126=100854││
├─────┼─────┼───────┼─────────┼───────┼───────┤
│100年2月│100854│同上│100854×15%÷12=│100854+1261-││
││││1261│2126=99989││
├─────┼─────┼───────┼─────────┼───────┼───────┤
│100年3月│99989│同上│99989×15%÷12=│99989+1250-││
││││1250│2126=99113││
├─────┼─────┼───────┼─────────┼───────┼───────┤
│100年4月│99113│同上│99113×15%÷12=│99113+1239-││
││││1239│2126=98226││
├─────┼─────┼───────┼─────────┼───────┼───────┤
│100年5月│98226│同上│98226×15%÷12=│98226+1228-││
││││1228│2126=97328││
├─────┼─────┼───────┼─────────┼───────┼───────┤
│100年6月│97328│同上│97328×15%÷12=│97328+1217-││
││││1217│2126=96419││
├─────┼─────┼───────┼─────────┼───────┼───────┤
│100年7月│96419│同上│96419×15%÷12=│96419+1205-││
││││1205│2126=95498││
├─────┼─────┼───────┼─────────┼───────┼───────┤
│100年8月│95498│同上│95498×15%÷12=│95498+1194-││
││││1194│2126=94566││
├─────┼─────┼───────┼─────────┼───────┼───────┤
│100年9月│94566│同上│94566×15%÷12=│94566+1182-││
││││1182│2126=93622││
├─────┼─────┼───────┼─────────┼───────┼───────┤
│100年10月│93622│同上│93622×15%÷12=│93622+1170-││
││││1170│2126=92666││
├─────┼─────┼───────┼─────────┼───────┼───────┤
│100年11月│92666│同上│92666×15%÷12=│92666+1158-││
││││1158│2126=91698││
├─────┼─────┼───────┼─────────┼───────┼───────┤
│100年12月│91698│同上│91698×15%÷12=│91698+1146-││
││││1146│2126=90718││
├─────┼─────┼───────┼─────────┼───────┼───────┤
│101年1月│90718│15183×1/3×13│90718×15%÷12=│90718+1134-││
│││6725/(000000│1134│1764=90088││
│││+138812+4973││││
│││7+66980)=││││
│││1764││││
├─────┼─────┼───────┼─────────┼───────┼───────┤
│101年2月│90088│同上│90088×15%÷12=│90088+1126-││
││││1126│1764=89450││
├─────┼─────┼───────┼─────────┼───────┼───────┤
│101年3月│89450│同上│89450×15%÷12=│89450+1118-││
││││1118│1764=88804││
├─────┼─────┼───────┼─────────┼───────┼───────┤
│101年4月│88804│同上│88804×15%÷12=│88804+1110-││
││││1110│1764=88150││
├─────┼─────┼───────┼─────────┼───────┼───────┤
│101年5月│88150│同上│88150×15%÷12=│88150+1102-││
││││1102│1764=87488││
├─────┼─────┼───────┼─────────┼───────┼───────┤
│101年6月│87488│15183×1/3×13│87488×15%÷12=│87488+1094-││
│││6725/(000000│1094│1520=87062││
│││+138812+4973││││
│││7+66980+6324││││
│││2)=1520││││
├─────┼─────┼───────┼─────────┼───────┼───────┤
│101年7月│87062│同上│87062×15%÷12=│87062+1088-││
││││1088│1520=86630││
├─────┼─────┼───────┼─────────┼───────┼───────┤
│101年8月│86630│同上│86630×15%÷12=│86630+1083-││
││││1083│1520=86193││
├─────┼─────┼───────┼─────────┼───────┼───────┤
│101年9月│86193│同上│86193×15%÷12=│86193+1077-││
││││1077│1520=85750││
├─────┼─────┼───────┼─────────┼───────┼───────┤
│101年10月│85750│同上│85750×15%÷12=│85750+1072-││
││││1072│1520=85302││
├─────┼─────┼───────┼─────────┼───────┼───────┤
│101年11月│85302│同上│85302×15%÷12=│85302+1066-││
││││1066│1520=84848││
├─────┼─────┼───────┼─────────┼───────┼───────┤
│101年12月│84848│同上│84848×15%÷12=│84848+1061-││
││││1061│1520=84389││
├─────┼─────┼───────┼─────────┼───────┼───────┤
│102年1月│84389│10000×1/3×13│84389×15%÷12=│扣押款不足抵充│0000-0000=54│
│至12月││6725/(000000│1055│利息,以下不抵│,12個月利息積│
│││+138812+4973││充本金│欠共648。│
│││7+66980+6324││││
│││2)=1001,12││││
│││個月共12012││││
├─────┼─────┼───────┼─────────┼───────┼───────┤
│103年1月到│91621│4542×1/3×13│││0000-000=600│
│12月││6725/(000000│││,12個月利息積│
│││+138812+4973│││欠共7200│
│││7+66980+6324││││
│││2)=455,12個││││
│││月共5460││││
├─────┴─────┴───────┴─────────┴───────┴───────┤
│結論:原告得請求金額為6100×11+3027×13+2564×10+2126×14+1764×5+1520×7+12012+│
│5460=198,7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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