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黃瓊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燕雀 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
  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機車)過戶登記予原告。經查,系爭機車之現值
  ,依原告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並陳報系爭機車現停放於何處,如逾期未補繳及陳
  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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