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22號妨害投票一案(偵查案號:99年度選偵字第213號),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書記官徐振玉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甲○○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均禠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乙○○應向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甲○○應向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甲○○2人原分別設籍居住於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3樓、台北縣新店市○○路○○○巷1之1號4樓,竟共同基於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犯意聯絡,先後於民國98年5月7日、5月27日,委託參選金門縣第10屆金城鎮鎮長候選人石兆瑉之胞兄 石兆琮 (另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將其戶籍遷徙至金門縣○○鎮○○路○○○巷○弄○號2樓之石兆琮戶內;惟於遷入戶籍後,並未實際居住該址,仍於98年12月5日前往金門縣第1選區第6號投開票所,向選務人員蓋章領取縣長、縣議員及鎮長選票,而行使其因虛偽設籍所取得之投票權,致使上開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所定,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所定,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所定,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所定,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徐振玉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