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
王乃民 律師 蔡易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環署訴字第0980008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如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