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
王乃民 律師 蔡易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環署訴字第0980008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