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0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被告 林意瑄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林中正

雅布恩.伯亞

林亞妮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紅玲 住花蓮縣○○鄉○○○街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建華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借款金額(新臺幣)

日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9,312元

民國105年8月8日

23,91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至民國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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