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05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被告 林意瑄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雅布恩.伯亞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紅玲 住花蓮縣○○鄉○○○街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建華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借款金額(新臺幣)
日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9,312元
民國105年8月8日
23,91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至民國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