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52號

原告 郭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