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林 昱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全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