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劉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周麗雲 間因108年度南簡字第439號請
求居家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0,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
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