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夏淑貞
被   告 梵印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梵印烘焙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梵印烘焙
食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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